English

隐私权的保护法律规定有多少?

2000-06-14 来源:生活时报 海笛 我有话说

隐私,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,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,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、剌探和公开等。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搜集、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。

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或隐私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下:

一、宪法的有关规定

宪法第38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”

第39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

第40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,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”

二、刑法的有关规定

刑法第245条规定:“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第253条规定:“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”

第252条规定:“隐匿、毁弃或者非法拆开他人信件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三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

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: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,需要在法庭出示的,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。”

第120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,应当公开进行。”“离婚案件,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,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,可以不公开审理。”

四、刑事诉讼法的规定

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:“检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。”

第112条规定:“搜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。”

第152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。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,不公开审理。”“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律不公开审理。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般也不公开审理。”

五、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

(一)《人民警察法》第22条规定:“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: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、物品、住所或者场所。”

(二)《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》:“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姓名、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。”

此外,我国银行为储户保密、律师有责任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密,医生、公证人、会计师、新闻工作者等对其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他人隐私材料负有保密义务。

六、民法的有关规定

民法通则有101条规定:“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”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